2013.6.18的新聞聯播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用十二個條文界定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標準、明確從重處罰的情形。專家認為,兩高司法解釋的實施,將使更多的污染環境行為被追究。
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污染環境罪有以下三大亮點:
亮點1 污染物涵蓋范圍廣_____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也構成犯罪。
根據《解釋》的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達到一定情節均可能構成污染環境罪,通過列舉的形式,明確并擴大了污染物的范圍,人民群眾所關注的多個熱點問題如土壤重金屬超標問題有望通過這一解釋得到改善。
亮點2 入罪門檻低_____致使3人以上輕傷即可構成污染環境罪
《解釋》明確了污染環境罪“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認定標準,其中包括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等等。
亮點3 處罰力度大_____四種情形將酌情從重處罰
《解釋》專門規定,實施污染環境、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等犯罪,具有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四種情形包括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等情形。此外,由于實踐中,不少環境污染犯罪是由單位實施的,此類行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依據《解釋》規定,今后也將得到嚴懲,對于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不單獨規定定罪量刑標準,而是適用與個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這表示著中國現在非常重視環境污染問題,從另一個角度講,環境污染已經嚴重影響到了中國百姓的生存了。政府加強懲戒力度、加強巡查力度,相信環境問題不會再有如此嚴重的,如果從中央到地方真的能實行,那么重現藍天白云則計日可待了!這以后,工企業隨便排污可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各大工企業老板,您還敢偷排嗎?如果您還偷排,不好意思,請跟警察蜀叔走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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